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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简称“联席会”)成立于1999年12月,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Chinese Graduate Schools,缩写为ACGS。

第二条  联席会宗旨

联席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研究生教育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坚持“四为”方针,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带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任务职责

第三条  联席会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指导,主要任务是探索研究生院建设新路径,完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参与研究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推动中国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开展研究生院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国际交流,提高中国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声誉。

第四条  联席会的职责及主要工作

(一)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提出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为国家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为全国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提供参考;

(二)促进我国研究生院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在会员单位间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

(四)建立联席会信息平台,发布联席会内部各会员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相关数据和报告,开展有关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调查、评估和认证,促进各会员单位的质量文化建设;

(五)开展国际研究生院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交流;

(六)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七)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单位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及负责人

联席会会员单位由经联席会按规定程序接纳的研究生院组成。会员单位负责人为各研究生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和/或副院长。若会员单位换届或负责人变动,该负责人也相应自动更替,由新任院长、常务副院长和/或副院长接任。

第六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参加联席会和各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申请联席会研究生教育课题立项资助项目,获得资助经费支持;

(三)享受会员单位范围内公开和共享的教育、数据资源等。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执行本章程有关要求;

(二)按期缴纳会员费。

第八条  接收新会员单位入会条件

接收会员单位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新会员单位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已设立研究生院或相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生培养规模和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研究生数量、学位授权点数量达到该地区较高水平,拥有一定的学位授权点发展历史;

(四)具有较高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域具有较好声誉和较大影响力;

(五)在我国研究生教育及区域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特定学科为国家重大需求、研究生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六)具有一定的研究生培养特色,对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具有一定典型示范作用或指导借鉴价值;

(七)自觉遵守执行本章程有关要求。

第九条  接收新会员单位入会流程

申请单位须向联席会提出书面申请,接受联席会组织的专家评审,由联席会全体会员单位审议并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者,视为通过,提交联席会主席单位院长会议审议,确定拟入会会员单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成为联席会会员单位。

若申请材料不实,则取消申请单位的入会申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原则上以联席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为主,可邀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域资深研究者、实践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代表加入。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秘书长

联席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的主要职责包括把握联席会整体战略及发展方向,协调联席会与各分会之间的工作,领导联席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

联席会秘书处挂靠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联席会秘书长及主席单位院长交办的任务;

(二)联系联席会各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

(三)协调并支持分会工作;

(四)协助主席单位院长筹备联席会年会及其他活动;

(五)总结联席会年度工作,向联席会提交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主席单位及主席单位院长

联席会设五个主席单位,主席单位由上届主席单位院长工作会议从全体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主席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主席单位院长。联席会每年定期召开主席单位院长工作会议。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为常任主席单位,常务副院长或副院长为常任主席单位院长,其他四个主席单位院长在任期内轮流担任轮值主席单位院长(简称轮值主席),为期一年。

第十四条  主席单位院长的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确定联席会发展战略及方向;

(二)制定和修改联席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提名并决定联席会分会主席人选;

(四)制定联席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联席会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

(六)审议联席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决定联席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轮值主席的职责

除上述主席单位院长的职责外,

(一)组织召开主席单位院长工作会议;

(二)组织召开主席单位院长与分会负责人工作会议;

(三)组织、协调联席会年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分会

联席会按地域设立若干分会,每个分会负责人一般包括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任期四年。分会主席由联席会主席单位院长从会员单位的负责人中提名,经主席单位院长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分会副主席由分会主席从该地区会员单位的负责人中提名,经主席单位院长工作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分会的职责

(一)在联席会的指导下,组织分会会员单位积极参与或承办联席会活动;

(二)组织分会会员单位结合分会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形式多样的活动,促进分会会员单位交流互鉴;

(三)组织召开分会年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四)及时总结分会会员单位研究生教育的优秀成果、经验、做法,收集汇总分会会员单位内部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相关数据,形成年度专题报告;

(五)开展调查研究,协助联席会开展有关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调查、评估和认证等工作;

(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听取会员单位对联席会发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联席会反映;

(七)与其他分会之间紧密协作,开展分会间的交流研讨活动;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联席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分会的权利

(一)分会可根据分会会员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自行探索确定分会活动的主题、形式、内容;

(二)分会可向联席会申请协助组织、筹备分会活动,向联席会申请经费、平台、技术等支持。

第十九条  分会负责人的职责

(一)主持分会日常工作,制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布置和总结分会工作,与主席单位院长和秘书处沟通;

(二)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的决议、部署,结合分会会员单位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分会活动;

(三)参与分会负责人工作研讨会议,对联席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分会自身的组织和文化建设,增强分会的凝聚力,不断提高分会活动水平,促进分会会员单位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联席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联席会的活动经费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的赞助或捐赠等。经费由秘书处所在单位北京大学财务部门代管。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的活动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秘书处每年向主席单位院长工作会议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和本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下一年度会员费额度调整,须经主席单位院长、分会负责人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各会员单位共同遵守执行。本章程的修订需经主席单位院长及分会负责人讨论审定后,经全体会员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2月28日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主席单位院长(扩大)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席会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