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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条例

第一条    为适应21世纪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研究生院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作用,并以此带动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1999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Chinese Graduate Schools (ACGS)。

第二条    联席会接受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其主要任务是对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进行研讨,研究探讨加强研究生院建设,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全面素质,改革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使研究生教育不断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需要的新思路和办法,为国家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以利于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探索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院的路子,不断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和效益,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及国际声誉,使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加完善。

第三条    联席会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为国家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为各单位及其它相关者提供参考与借鉴。

(二)促进我国研究生院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在成员单位间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研讨和协调,促进成员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

(四)建立联席会信息平台,发布联盟内各成员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相关数据和报告,开展有关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调查、评估和认证,促进各成员单位的质量文化建设;

(五)开展国际间研究生院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交流;

(六)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委托的评议工作。

(七)其他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会员

联席会会员,由教育部或上级机关批准设立的研究生院和经院长联席会按规定程序接纳的研究生院组成。其代表人员为各研究生院院长和/或常务副院长。若研究生院换届或领导人变动,该院联席会成员也相应自动更替,由新任院长和/或常务副院长接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设主席单位五名,由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秘书处挂靠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秘书长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

第六条    联席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联席会及其主席交办的任务;

(二)沟通联席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

(三)协助主席筹备联席会年度会议;

(四)协助主席总结联席会年度工作;

(五)提供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服务;

(六)向联席会提供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七条    联席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或根据需要召开其它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专门议题。会议议题,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院长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单位院长会议确定。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须向联席会提出申请,接受联席会组织的专家评审,经由联席会全体会员审议并投票,获得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并提交主席单位院长会议讨论决定,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联席会成员单位。

第九条    联席会的活动经费主要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接受的赞助或捐赠等。经费由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管。在每年的年会上确定下一年度会员费额度。

第十条    本条例由各成员单位共同遵守执行。若有修改,需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2002年10月26日          

(在2002年年会上通过)   

(2015年11月22日修订)   

2021年2月21日讨论稿      

2021年4月21日 修订        

(全体院长一致通过修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