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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标志着一个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新时代的开始。随后,国务院及相关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等,进一步充实了我国的学位制度。
    三十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基本实现立足国内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学位与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学位管理体制和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深入。建立起学科与类型相对齐全、结构与布局相对合理的学位授权与授予体系,形成中央政府主导,发挥省级统筹、充分调动学位授予单位积极性的三级管理体制;共授予各类博士33万人、硕士273万人和学士1827万人,他们中的大多数已经成为各领域、各行业的领军人物和骨干力量,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质量得到基本保障;我国与37个国家签署了高等教育学位和学历文凭互认协议,接收了来自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学生来华攻读各级学位,中外教育合作与交流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学位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学位授予单位学科建设的整体实力,提高了学位授予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任务和服务区域发展的能力。
——摘自:《中国学位三十年画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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